乌当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宋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8月22日乌当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宋莉同志申请辞去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乌当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宋莉同志申请辞去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兼),并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乌当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8月22日